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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客觀預備合併之先位一部勝訴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3-24 20:55
標題: 客觀預備合併之先位一部勝訴
按訴之客觀預備合併,若先位之訴勝訴,後位之訴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後位之訴即生移審之效力,上訴審認先位無理由時,應就後位之訴加以裁判。查林秀榮於原審為先備位聲明,原審就其先位聲明為部分勝訴判決,未論斷其備位之訴。兩造就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則林秀榮備位之訴即生移審效力。林玉森、林玉藤(下稱林玉森2人)抗辯林秀榮未就原判決駁回其先位聲明關於確認附表編號24即林保興於平鎮市農會之定期存款200萬元(下稱系爭款項)有應繼分部分提起上訴,其備位之訴關於該遺產部分即不生移審效力云云,洵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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