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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之競合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4-3 12:20
標題: 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之競合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3 12:2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另按債務人違反給付之義務,使債權人之債權無法獲得滿足,乃債務人侵害債權人債權之行為,民法既有債務不履行之特別規定,應依法條競合之理論,自應優先適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而無關於侵權行為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同一之請求,不應准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4 09:46
按侵權行為,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
    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
    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
    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最高法院43年台
    上字第752號判例參照)。申言之,有關債務人侵害債權之
    行為,依法規競合之理論,債權人應優先適用債務不履行之
    規定,而不得適用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4 09:47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4 09:5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


本件上訴人既得以債務不
    履行之規定對冠成公司及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自不得再
    以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賠償,且被上訴人承擔冠成公司契約債務後,仍為存續,並有獲利,有105年、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書等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51、457頁),系爭移轉函非規避其給付之責任,亦無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原則之適用(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參照),併予敘明。另冠成公司及被上訴人已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之TCS氣體,或上開不完全之給付,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有何致其除履行利益外之固有利益受何損害,其另主張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損害,亦屬無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11 21:30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1 22:2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消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又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有關債
    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債權人應優先適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
    。另依馮祥臨之證詞,吳金泉係向林居寶配偶表示產蛋率如未達到8成,要補償到8成以上,並非向林居寶保證系爭飼料之品質,尚難認符合民法第360條有關「缺少保證品質」之瑕疵擔保要件。然興泰公司應負民法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既經本院認定如前,林居寶請求興泰公司賠償之權利自不受前開請求權是否成立之影響,附此敘明。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8-30 13:47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30 14: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636 號民事判決


按侵權行為,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8-30 13:48
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履行系爭合約主講並錄製高中數學課程節目,以致友欣公司向上訴人解除系爭合約,則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得享有產品銷售金額15%權利金,已屬給付不能,並可歸責於上訴人,且上訴人故意不履行系爭合約,自有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所享上開15%權利金之債權,自應對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可知被上訴人係本於系爭合約而向上訴人依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既依上訴人未履行系爭合約而請求賠償其上開15%權利金之債權損害,原不得再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其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既屬無理由,已如前述,即應就其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加以審究。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2-25 22:20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25 22:2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號


按侵權行為,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77號判決參照)。
 ㈡查系爭挪用行為屬附帶上訴人履行勞動契約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上訴人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附帶上訴人賠償250萬元,已如前述。揆之上開說明意旨,雖附帶上訴人之債務不履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特別規定,故上訴人不得再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附帶上訴人賠償。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附帶上訴人賠償,核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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