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辯論主義之適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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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4-6 08:01
標題:
辯論主義之適用限制
就再審被告主張:再審原告於上訴後始提出本院系爭執行事
件未依動產執行程序實際占有游宗裕之系爭股票後實施查封
拍賣,不生合法移轉系爭股份所有權效力,及游宗裕已將其
系爭股票移轉他人之新防禦方法,應不得提出一節:
⑴按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
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
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
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
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
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是依上開規定,當事人於第二審固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
方法,但有上開法文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則不在此限
。
⑵本件再審原告雖於上訴後始主張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股份之
執行,未依動產執行程序實施查封拍賣,其拍賣無效,不生
合法移轉系爭股份所有權效力等語。惟「系爭執行事件未依
動產執行程序實際占有游宗裕之系爭股票實施查封即拍賣系
爭股份並由再審被告拍定」之事實,係於法院已顯著之客觀
事實,有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卷可稽,且為兩造所是認之事
實。又執行法院之拍賣,性質上屬於私法上之買賣法律行為
。而法律行為之無效,乃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是法
律行為是否無效,本非訴訟當事人所得任意處分,即使訴訟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中並未主張,如法院依其事實可認有構成
無效之前提事實存在,仍得斟酌認定之
,辯論主義之適用,
於此應受限制
。此並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裁判
意旨可參照。故再審原告關於執行法院未依動產執行程序實
際占有查封系爭股票即拍賣系爭股份,違反法律規定應為無
效,不生合法移轉系爭股份所有權與再審被告之效力此一新
防禦方法,涉及執行法院執行拍賣系爭股份之法律行為是否
無效,依上說明,即使當事人於言詞辯論中未主張,法院仍
得斟酌認定之,如於第二審不許再審原告提出,有顯失公平
之情事。職是,應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第4
、6款規定之情事,本院自仍得予以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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