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4-6 19:32
標題:
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6 19:36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再易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按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
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
轉讓對抗公司。」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