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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判決理由矛盾或認定矛盾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8-5 10:17
標題: 判決理由矛盾或認定矛盾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1 06:41 編輯

g3 111/319


次按判決
    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查原判決先則謂戴志
    和僅給付810萬元,尚欠6,190萬元;縱認雙方同意戴志和於
    系爭切結書以手寫加註「不含銀行貸款及完稅款」,戴志和
    仍應於103年12月31日前給付除完稅款790萬元及銀行貸款3,
    500萬元外之2,000萬元,然戴志和僅給付系爭100萬元,其
    餘 1,900萬元未給付等語(見原判決書第5頁第8至12列),
    似認系爭100萬元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嗣又謂戴志和於103年
    12月29日交付之系爭100萬元代收款,係由禎瑞公司等2人代
    收以施作變更工程之工程款,非屬系爭契約約定之買賣範圍
    (見原判決書第 9頁第1至3列),先後不一,即有判決理由
    矛盾之違法。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1 21:44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 21:48 編輯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35 號民事判決

查原審先謂被上訴人已完成主系統需求書第30項「舊系統維護與資料移轉」約定功能,繼謂被上訴人未依約履行資料移轉,使新系統得以正式上線使用,先後論列不一,已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0-18 18:56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18 19:12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53 號民事判決

查原審先謂被上訴人未於CME公告能源類期貨可能產生負值交易後即時辦理公告,致交易人無法事先知悉系爭期貨可能產生負值交易或結算之訊息,而未能執行盤中風險控管之作業,已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繼謂系爭契約所附風險預告暨同意書並未記載風險上限為0元,復已載明期貨交易條件如漲跌幅度或保證金額度可能隨時變動,被上訴人並未違反說明與揭露風險義務。先後論列不一,已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且原審既認被上訴人未即時公告系爭期貨得以負值交易影響上訴人對於風險之判斷,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情事。則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伊係認系爭期貨最低價格為0,風險有限,始以每口均價1.175購入系爭期貨,倘伊知悉系爭期貨可能跌至負值而風險無限,將不致購入系爭期貨致蒙受鉅額跌價損失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8頁以下,原審卷㈢第70頁以下),是否毫無足採,即非無研求之餘地。
原審遽謂被上訴人之疏失與上訴人所受跌價損失間無因果關係,且無關風險揭露義務,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亦有可議。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0-21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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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先則謂被上訴人將系爭款項匯予上訴人,係委由上訴人代其依投資金額比例分配清償「上訴人」、林亨吏,卻又謂系爭匯款清償對象為「嘉好公司」、林亨吏(見原判決引用之第一審判決書第6至7頁),前後認定矛盾,已有可議。原審既認被上訴人為清償李高強之債務,將系爭款項匯入上訴人指定之系爭帳戶,倘清償對象即為上訴人,何以其欠缺保有該利益之法律上原因?又倘以嘉好公司為清償對象,該利益應歸該公司享有,上訴人究因而受有何利益?均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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