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未詳加調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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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8-5 10:19
標題:
未詳加調查審認
g3 111/319
又戴志和提出之確認單(即原證 3,見一審卷
㈠第29頁),核與禎瑞公司等 2人提出載有系爭備註之確認
單(見同上卷第82頁)不同,戴志和復一再主張系爭備註係
禎瑞公司等 2人自行加註,未經其同意等語(見原審卷㈠第
77頁、卷㈡第85頁)。究竟禎瑞公司等 2人持有之確認單加
註之緣由為何?是否未經戴志和同意?尚有未明,此與系爭
100 萬元是否屬買賣價金及得否充作違約金之判斷,所關頗
切,自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乃原審未詳加調查審認,就
此部分遽為戴志和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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