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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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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7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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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7 22:2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金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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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成立外匯青年軍,在網路炫富吸引涉世未深之被上訴人及其他年輕人加入,以誇大不實方式宣稱用渠等所設計之自動化程式可穩定獲利,與境外Lucror外匯經紀商談妥抽取佣金(返點),並提供IB代碼供被上訴人綁定該外匯帳戶,開發自動化獲利程式供被上訴人頻繁操作,以便從中抽取交易佣金。外匯期貨交易為專業投資人之領域,上訴人非但無期貨交易人員專業證照亦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之期貨經理、顧問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更未徵信及審核被上訴人是否適宜該投資商品(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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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規定),僅為一己之私利,謊稱「自動化獲利程式」操作可「穩定獲利」,向被上訴人及眾多投資人為推廣,上訴人上述一連串所為應足以構成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顯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另從期貨交易本身性質為零和遊戲(有人賺就有人賠)來看,上訴人從每筆交易中抽取高額佣金,一旦頻繁交易造成交易成本過高,則根本不可能如上訴人所宣稱之「穩定獲利」,則上訴人宣稱以「自動化獲利程式」操作可「穩定獲利」,為誇大之不實資訊,亦為期貨交易法第63條第6款所明文禁止,參照
期貨交易法第108條
之規定「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則上訴人未揭露從被上訴人每筆交易中抽取高額佣金,已有詐欺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嫌,又宣稱以「自動化獲利程式」操作可「穩定獲利」,此為虛偽誇大不實資訊,使被上訴人誤信可穩定獲利,再再顯示上訴人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被上訴人,且上訴人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期貨顧問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經一審判決有罪在案,而被上訴人無操作外匯保證金之經驗,若非上訴人等人為違法招攬操作外匯期貨交易並宣稱以「自動化獲利程式」操作可「穩定獲利」,被上訴人不可能會參與外匯期貨交易,上訴人僅為一己之私利,謊稱「自動化獲利程式」操作可「穩定獲利」,經上訴人違法招攬,與造成被上訴人從事外匯金保證交易損失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應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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