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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軟體不能更改參數與違反投信投顧法的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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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9 07:54
標題:
軟體不能更改參數與違反投信投顧法的判準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9 08:07 編輯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068 號刑事判決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 項、期貨交易法第82
條第1 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 條第1 項、期貨顧
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 條第1 項規定及立法意旨,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所謂之證券投資顧問、期貨顧
問事業,係採許可制,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原
判決本諸上揭意旨及前開規定,
就○○公司販賣前述軟體
已內建並事先設定相關指標與參數,購買該軟體使用者無
需亦無法自行設定或變更,
且該軟體內黃導、藍導航線分
別係用以提示期貨走勢訊息,而○○公司並有專人使用通
訊軟體SKYPE 聯繫該軟體使用者,於每日盤前或盤中進行
股票與期貨分析,建議何檔股票在特定時機可進行買賣或
建議期貨交易。則上訴人等與陳顗涵、○○公司,均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
由陳耿銓、張作利在電視頻道即中華財經臺對投資人進行
盤後分析解說,以歷史資料印證前揭軟體預測期貨與個別
有價證券未來趨勢之功能,藉販售前述軟體,將各種上市
、上櫃有價證券投資分析、大盤走勢、臺指期貨指數分析
等投資意見、操作建議,提供予購買軟體使用客戶;另龎
長勝、陳顗涵則透過通訊軟體SKYPE ,就期貨未來趨勢進
行研判,或提供每日強、弱勢股名單,推薦可進行買賣之
個別有價證券與價位,核屬期貨顧問事業、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範圍。因認上訴人等所為,均係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
資顧問業務、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經核於法
即無不合,並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不適用法則或適
用法則不當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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