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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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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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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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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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有沒有效?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8 20:3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下全同)
d: (下三同)
乙○○於106年9月25日過世時,被告不知有系爭遺囑存在,
而是乙○○過世近兩年後,原告於108年8月21日才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2人有系爭遺囑一事(被證1),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辛○○乃委請律師發函要求原告提出遺囑(被證2),原告提供系爭遺囑影本予被告(被證3),被告始首次見到系爭遺囑。此外,乙○○過世後,被告已依照民法相關規定完成陳報遺產清冊及限定繼承之程序(鈞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31號)。由於乙○○過世時仍積欠中國信託銀行貸款31,647,101元(被證4),故被告已將系爭不動產出售以清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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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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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19:43
依原告提出系爭遺囑之之錄影光碟内容所示
,可知是遺囑
内容先寫好在一張紙上後,代筆人壬○○律師再要求乙○○依該張紙之内容唸,
此已與「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之要件不符。乙○○照稿宣讀時,影片内除壬○○律師在場外,並未見另二位見證人在場,故亦與見證人須全程在場親自見聞之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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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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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19:50
此外,乙○○照稿唸完之後,壬○○律師即把該張紙取回(被證17號),並對乙○○宣讀遺囑内容,故壬○○律師並未有「筆記」之行為,而壬○○律師宣讀完後,亦未對乙○○「講解」遺囑内容。再者,乙○○照稿宣讀時,有一併念出見證人與代筆人姓名及日期(參原告109年7月22日家事陳報狀附件4所附錄影譯文最後兩行),可知該張紙上早已寫好見證人與代筆人姓名及日期,故與「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之要件有所不符。綜上,系爭遺囑之製作方式與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顯有不符,自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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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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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19:53
原告提出之遺囑錄影光碟並未載明錄製時間,無法證明是106年9月21日所錄製,且該影片前後明顯是從一較長之影片中所截出,故並非完整影片,是該影片之正確性顯有疑問。此外,依該光碟内影片所示,並無任何乙○○親自在系爭代筆遺囑上簽名之晝面,亦未見其他兩位見證人在場,明顯係代筆人壬○○律師先寫好遺囑内容後,再要求乙○○照著代筆人所寫之内容宣讀,與民法第1194條要求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讓代筆人予以筆記、宣讀、講解之要件不符,故自不生代筆遺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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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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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19:58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8 20:01 編輯
j: (下同)
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
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
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 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94條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乃在使見證人之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筆記,並由見證人宣讀,以確定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講解之目的則在說明、解釋筆記遺囑之內容,以使見證人及遺囑人瞭解並確認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遺囑相合,最後並須經遺囑人認可及簽名或按指印後,始完成代筆遺囑之方式。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準此,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乃係各自分立之行為,各有其作用及目的,並非三者合成一個行為,見證人三人並得互證所為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初無限於同一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之必要,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並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最高法院108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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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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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20:00
遺囑制度乃在尊重死亡人之遺志,遺囑係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遺囑是否確為遺囑人本意,屆時已難對質,遺囑內容多屬重要事項,攸關遺囑人之財產分配,利害關係人易起糾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避免糾紛,我國民法繼承篇就遺囑規定須具備法定方式,始生遺囑之效力。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為民法第1194條所明定。該條所稱「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乃「代筆遺囑」法定要式之一,必由遺囑人親自口述始符合要件,而所謂「口述」,乃遺囑人自主決定以口頭陳述遺囑項目、內容,用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遺囑人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僅以點首、搖頭或擺手示意判斷記載或以記號文字表示遺囑意旨者,均不能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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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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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20:04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8 20:30 編輯
證人壬○○(見證人兼代筆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系爭
遺囑是於106年9月21日製作,地點應該是在醫院,是戊○○小姐通知我去醫院製作,說幫忙代筆遺囑,說要寫遺囑的人口述,我幫他寫下來,說要下遺囑的人希望用念的我幫他寫,在場的人幫他做見證,跟戊○○是朋友介紹認識,哪個朋友忘了;當時乙○○念的時候很清楚,現場記得有拍照,但有沒有錄影我不記得;乙○○當時之精神狀況非常清楚,我們照他念的把它寫下來;我們有問他他講的那些東西是不是他的,確認是不是要這樣安排;106年9月21日之前跟被繼承人不認識:系爭遺囑是現場寫的,他念了我們幫他寫,但有事先跟他確認意思是什麼,避免我聽錯了,我知道他那個時候生病比較虛弱,但他意識是清楚的;立好遺囑後,我就給乙○○,然後我就走了,後來他們怎麼處理我就不清楚了;
(問;立遺囑的費用誰支付的?)陳小姐跟我聯絡的,所以費用是陳小姐談的,
但誰給我我忘記了,跟陳小姐或被繼承人間沒有簽書面委任合約;我沒有詢問過他的醫生確認乙○○病歷的情況及醫生對他意識狀態的判斷,我跟做遺囑的人確認他的意思,問他的意思是不是要這樣做安排,提問他一些問題像他的個人基本資料、今天請我們來要做什麼、希望我們寫得項目有哪些,確認後才會做代筆遺囑,透過一問一答的方式,拿著身分證跟他確認,我們會跟他要資料,確認他精神狀況是否能回答我們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3-1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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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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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20:08
證人戊○○(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系爭遺囑之立
遺囑人是乙○○,106年9月21日在臺大醫院製作的,製作時有甲○○、壬○○、我、立遺囑人在場,沒有其他人在場,我是乙○○通知到場的,甲○○應該也是,壬○○我不確定,我們應該是約時間到現場的。我跟乙○○是國小同學,他請我幫忙聯絡律師,找一位律師給他,所以我就聯絡壬○○,我把律師電話給乙○○,給乙○○聯絡,跟壬○○是朋友,是社團認識的;乙○○有口述遺囑意旨,我們現場去的時候是這樣子,
那時候甲○○有錄影
,有確認財產範圍,應該是乙○○口述的,乙○○當時之精神狀況蠻清醒的;做遺囑的時候,
庚○○沒有在場
,庚○○事後(在乙○○生前)應該知道有這份遺囑,當下應該不知道,我們也是人去的時候才知道乙○○要跟我們講遺囑的事情;在製作遺囑時沒有花很多時間,我們去他就念了,差不多半小時;做遺囑時庚○○沒有在現場,就只有乙○○跟三位見證人;乙○○當時在講遺囑時沒有書面讓他參考,不確定乙○○如何背出庚○○身分證字號;在106年9 月21日去當乙○○遺囑見證人之前,事先不知道乙○○要立什麼內容的遺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7-1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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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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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20:12
證人甲○○(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系爭遺囑是乙○○當時生病在臺大醫院病房做的,日期我不是很記得,簽名的日期就是寫的日期,沒有提早或押後面;製作時有我、戊○○、律師、乙○○本人在場,沒有其他人在場,(問:是否有通知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乙○○當初沒有這樣的想法。他沒有說原因,我有問他,他只是說不要讓他們在場;(問:如何問的?)我問他做這樣的決定是你要的嗎,他說對,因為房子還有貸款,只有庚○○繳得起貸款,所以他要贈與給她,是當天講的;乙○○有口述遺囑意旨,時間很久不太記得乙○○如何唸出庚○○身分證字號,我只記得律師按照乙○○的口述記下來,請乙○○就寫出來的內容念出來,然後我們簽名,乙○○當時之精神狀況是清醒的,私底下我有問他說你確定要做這件事情嗎?因為他還有兒子跟女兒,他還是很肯定的說要把房子贈與給庚○○,庚○○當天是知道這個遺囑的,她想要拒絕被贈與這個房子,但乙○○堅持,做遺囑時庚○○在場,當天有庚○○、香吟、律師、我還有病人在場,庚○○在製作過程中全程在場,是當場看到乙○○做遺囑的時候,庚○○表示拒絕,此部分確實跟製作遺囑是同一天,(問:庚○○106年9月21日當天拒絕遺贈,為何乙○○還是立下遺囑?)乙○○跟我說房子的價位2千多萬,他只繳了頭期款,小孩還在讀書,還沒有辦法繳得起貸款,他深信豊蓮會照顧他的小孩,在這情況下才把房子贈與給她,且以她的工作能力也繳得起貸款,他是這樣跟我陳述的,最後庚○○同意接受乙○○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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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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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20:14
原告提出系爭遺囑之錄影光碟(見本院卷一第251原證4),經本院勘驗結果:「開啟檔案後一開始畫面為被繼承人乙○○躺於病床上,壬○○律師坐於病床前,壬○○律師即依照手中的資料內容念給乙○○聽,壬○○律師與乙○○對話及遺囑做成過程如卷一345至346頁錄影翻譯譯文內容」(見本院卷四第15頁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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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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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20:16
依證人壬○○證述:106年9月21日是戊○○通知我去醫院製作遺囑,(問:戊○○怎麼跟你說?)說幫忙代筆遺囑,說要寫遺囑的人口述,我幫他寫下來,說要下遺囑囑的人希望用念的我幫他寫,在場的人幫他做見證,106年9月21日之前並不認識乙○○,立遺囑的費用是陳小姐談的,但誰給的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3、124頁),可徵代筆人壬○○於106年9月21日之前未曾與乙○○見過面,未與乙○○聯絡過,亦非乙○○通知壬○○到場製作系爭遺囑。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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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20:23
依系爭遺囑錄影光碟之截圖顯示,壬○○拿給乙○○念出遺囑內容文件之背面有打字資料,且壬○○持有係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見本院卷二第229-230頁),再參壬○○交給乙○○所唸之文件內容,已載有原告庚○○之身分證字號、見證人3人之姓名、遺囑製作日期,然當時乙○○住院且身體虛弱,不可能乙○○自己自家裡取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及事先準備已記載完整遺囑內容及記載原告身分證資料之文件供壬○○核對,是106年9月21日壬○○製作系爭遺囑時所持之所有權狀及交給乙○○念出內容之遺囑文件,並非乙○○提供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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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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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20:24
綜上各情,與證人壬○○聯絡、告知壬○○關於乙○○製作系爭遺囑內容、洽談立遺囑費用、準備提供立遺囑資料及106年9月21日通知壬○○到場之人,均非乙○○,亦非戊○○,且乙○○臥病在床,身體虛弱,而審酌當時原告是乙○○最親近之人,得進出乙○○之住處,可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又代筆人壬○○交給乙○○念稿之遺囑文件上載有原告之身分證字號,而原告於製作系爭遺囑時全程在場,且系爭遺囑費用係由原告給付,為原告自承在卷等情狀,可徵106年6月21日乙○○製作系爭遺囑係由原告處理一切事宜。此外並無證據證明代筆人壬○○係由乙○○所指定,代筆人壬○○既非乙○○所指定,核與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之法定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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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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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20:25
依證人壬○○之證述及系爭遺囑之錄影光碟內容,可見系爭遺囑係代筆人壬○○將已寫好遺囑内容之紙張文件交給乙○○,要求乙○○照著該紙張文件之内容念出遺囑內容,再由代筆人壬○○記載,並非由乙○○自主口述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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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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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20:27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8 20:29 編輯
證人壬○○、戊○○、甲○○雖證稱「乙○○有口述遺囑」等語,然依證人壬○○證述:「當時他念的時候很清楚」、「我們照他念的把它寫下來」、「現場寫的,他念了我們幫他寫」, 併參系爭遺囑錄影光碟內容,壬○○向乙○○稱「你念我寫,啊你不要念太快沒關係。…然後他念完之後(轉向錄影之人),你念完之後我寫好之後,我跟你確認說是不是這樣子,那你說OK,就停止錄影,然後我們就見證人在這邊就幫你見證,可以嗎?那你看一下,看不到或看不懂再跟我講」等語(參附表錄影光碟譯文),及證人戊○○證述「(問:製作遺囑花多久時間?)沒有花很多時間,我們去他就念了,差不多半小時」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4-125頁),可徵證人壬○○、戊○○、甲○○所稱之「口述遺囑」,
係指乙○○拿著證人壬○○所交付已寫好遺囑內容之文件照本宣讀念一遍而言,並非乙○○自主口述遺囑內容,顯與「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之要件不符
。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28 20:29
證人壬○○雖證述:我跟做遺囑的人確認他的意思,問他的意思是不是要這樣做安排。提問他一些問題像他的個人基本資料、今天請我們來要做什麼、希望我們寫得項目有哪些,確認後才會做代筆遺囑;透過一問一答的方式,拿著身分證跟他確認,我們會跟他要資料,確認他精神狀況是否能回答我們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3-126頁),惟查,縱106年9月21日製作系爭遺囑時壬○○有跟乙○○確認他的意思,問他的意思是不是要這樣做安排,然壬○○當日所依據之資料及交給乙○○念出內容之遺囑文件並非乙○○所製作提供,乙○○照著他人事先寫好之內容,
照本宣讀,是證人壬○○所稱前置作業所確認者是他人所書寫的資料
、身分證資料等是否正確,亦與由遺囑人乙○○自己口述遺囑之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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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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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9 16:02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9 16:2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1194條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乃在使見證人之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筆記,並由見證人宣讀,以確定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講解之目的則在說明、解釋筆記遺囑之內容,以使見證人及遺囑人了解並確認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遺囑相脗合,最後並須經遺囑人認可及簽名或按指印後,始完成代筆遺囑之方式。又所謂講解,非必限於宣讀全部筆記內容後始得進行,且其方式及說明程度亦無限制,倘於宣讀過程中以言詞提示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確認已了解筆記內容,參照遺囑人之智識、身心狀況及遺囑作成之全部過程,堪認遺囑人之真意已得確保者,不得僅以其講解時未就筆記內容為詳盡解說,即認其代筆遺囑因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俾能符合立法目的,確保遺囑人最終意志之實現(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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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9 16:06
證人即邱奕澄律師證稱:我朋友張素幸請我到她公司,說她有位朋友的父親要作代筆遺囑,我去他們公司。一開始我有跟黃朝宗溝通做遺囑需要三名見證人,張素幸找的兩名證人到場後,我跟黃朝宗說,由我作代筆人,另兩位作證人,黃朝宗有同意。黃朝宗一開始是說全部要給黃張平,我說會有特留分問題,後來黃朝宗自己手寫一個草稿,表示財產要如何分配,之後證人進來會議室,我就請黃朝宗開始口述,口述時我就邊筆記,口述完後,我就去隔壁辦公室用電腦繕打印出來,再回到會議室,在黃朝宗及證人面前講解、宣讀,講解就照遺囑內容再大概復述一次,就是白話說一次,因遺囑文字比較不口語,所以我是按照遺囑內容大概說明,各個財產要分配給何人,還有詢問是不是他的意思,確認無誤後就請證人和黃朝宗簽名。黃朝宗開始口述時,兩位證人就已經在場,當天黃朝宗的意識非常清楚等語(原審卷一第574-580頁、本院重家上字卷二第116-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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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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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9 16:08
證人曹曉雯證稱:黃朝宗、黃張平、老闆張素幸及律師在總經理辦公室講話,講一陣子後,張素幸請我與鄭宏哲進去,說黃朝宗要立遺囑。邱奕澄跟我及鄭宏哲說我們要當證人,他要宣讀,說等一下會錄影。我記得黃朝宗有跟律師用台語講,多一點要給黃張平,說幾分之幾要給誰。我記得我一進去,黃朝宗有依照他準備的草稿念出來。遺囑內容律師有唸出來,有討論一陣子,黃朝宗確認沒有問題後才簽名,邱奕澄、鄭宏哲及我確認後簽名蓋章等語(原審卷一第585-588頁、本院重家上字卷二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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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9 16:08
證人鄭宏哲證稱:老闆張素幸請我進入會議室,說幫忙作證人。黃朝宗當日精神狀況很好,是自己走進公司,遺囑作成過程我有全程在場,黃朝宗有講要如何分配財產,但怎麼分配忘記了,對遺囑內容不記得。黃朝宗講完,律師當場用電腦打筆記,我有印象律師在攝影機前唸遺囑給黃朝宗聽,黃朝宗有說沒錯才蓋章等語(原審卷一第581-584頁、本院重家上字卷二第112-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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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9 16:10
是依上開證人證述情節,堪認黃朝宗至張素幸公司辦公室,同意指定邱奕澄等三人為見證人,親自手寫遺囑草稿,並口述遺囑內容,經邱奕澄筆記、電腦繕打後,再為遺囑內容之宣讀、講解,經黃朝宗、見證人均確認無誤,始由黃朝宗與邱奕澄等三人簽名,自黃朝宗開始口述遺囑至簽名為止,邱奕澄等3人均全程在場,已與民法第1194條規定之代筆遺囑要件相符,系爭遺囑自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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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時間:
2023-4-9 16:11
手寫草稿、口述、筆記、宣讀、講解、確認、三個證人及本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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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23-4-9 16:13
上訴人雖辯稱邱奕澄僅宣讀,未就系爭遺囑內容之法律效果加以講解云云。惟系爭遺囑內容簡潔,所列遺產項目及分配方式均屬單純,黃朝宗當時意識清楚,依邱奕澄所述以白話說一次遺囑內容,各財產要分配給何人等,已足使黃朝宗瞭解並確認遺囑內容是否與其口述內容相符,已符合講解之要件,上訴人辯稱邱奕澄未講解法律效果云云,並不足取。上訴人雖以曹曉雯於原審證述「然後我們就進去了,律師就唸遺囑」、「那時律師就已經要宣讀了」、「他有跟我講等一下要宣讀」及鄭宏哲於原審證述「(你為何知道黃朝宗要給黃張平多一點?)我是聽我老闆說的」等語,主張曹曉雯係邱奕澄要宣讀遺囑時始進入辦公室,鄭宏哲於口述及筆記階段亦未在場云云。惟證人三人均已證述其等於遺囑作成時全程在場,業如前述;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4-9 16:15
又系爭遺囑於106年2月22日作成,距離二位證人於原審109年7月16日證述,已近3年半,二位證人均與黃朝宗素不相識,係經張素幸請託,始偶然擔任見證人,對於遺囑作成細節未必均有深刻記憶,就事件先後進展亦未必能依序詳為陳述,是證人就其等印象深刻處先陳述,再就法院詢問事項一一答覆,與常情並無不符。是曹曉雯證述有見聞黃朝宗依草稿念遺囑內容、鄭宏哲證述黃朝宗有講遺囑,但不記得內容,而二人均有印象邱奕澄有念遺囑內容向黃朝宗確認等情,堪認其等已於系爭遺囑口授、筆記階段在場。是上訴人擷取片段證人證述,推論其等於黃朝宗口述遺囑或邱奕澄筆記時不在場云云,自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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