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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海外遊學之定型化契約及消保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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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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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9 10:04
標題:
海外遊學之定型化契約及消保法第17條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5-19 10:1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下三同)
經查,系爭契約係上訴人以消費為目的,為接受海外旅遊學習代辦服務,委請被上訴人辦理向OHC學校申請海外個人自主遊學活動所簽訂,核屬消費關係,且該契約係被上訴人基於企業經營之地位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又系爭契約之契約全名為「歐美國際海外遊學定型化契約」,自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7款所指之定型化契約,而教育部就「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公告訂定「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之規定,「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於系爭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且系爭契約之約定條款倘有違反「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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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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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9 10:10
按「海外旅遊學習費用所包含及未包含之項目,消費者依第七點約定繳納之費用,除當事人另有書面特別約定外,其包含、不包含之項目如下:一、包含項目:…學習課程相關費用:研修課程學費、必修課程教科書籍費、講義費。…」,「
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8點定有明文
,而系爭契約第3條亦載明上訴人所繳納之費用包含「課程費用」,有系爭契約附卷足憑(見原審卷第24頁),是以,上訴人所繳付之全部費用新臺幣24萬9,718元,均屬「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8點所指「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不因該款項係向被上訴人支付或依被上訴人指示匯入Sol School Toronto Inc.帳戶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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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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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9 10:11
又查,系爭契約第7條固約定「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丙方(即OHC學校)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扣除其必要費用後之餘款…」等語(見原審卷第25頁),然按「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業者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扣除其必要費用後之餘款:一、天災、戰亂、罷工、交通阻絕或政府命令。二、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三、出發前,本旅遊學習團所前往旅遊學習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1點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系爭契約關於解約後需由上訴人自行向OHC學校請求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款之約定明顯違反「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1點第1項「應由業者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扣除其必要費用後之餘款」之規定,是系爭契約該部分之約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之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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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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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9 10:12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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