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6-6 19:36
標題: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6 19:4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888號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
第1項定有明文。觀諸卷附96年9月30日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見原審訴字卷第253頁),性質上屬私文書,上訴人不否認經其簽名(見原審訴字卷第253頁),則依上揭規定,系爭租約推定為真正。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6-6 19:38
再者,系爭租約記載: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租期自96年10月1日至98年9月30日止等內容,核與被上訴人所陳:上訴人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伊後,希望繼續居住系爭房屋,乃與伊簽訂系爭租約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76頁)相符,足見兩造就系爭房屋存在租賃契約關係,則上訴人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後,雖繼續居住系爭房屋,然係基於承租人地位而占有使用該屋,無從認為上訴人係本於所有人地位而管理使用該屋。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