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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有漏水?有花錢修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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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6-13 20:14
標題:
屋頂有漏水?有花錢修漏水?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14 12:0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546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就其所稱滲漏水事實,固提出103年9月22日所拍攝滲
漏水位置即⑴樓梯間及6樓大門照片、⑵6樓天花板及系爭平
台照片為據(原審司北調卷第16至20頁)。然則,①
本件前
經原審囑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於104年11月23日進行鑑定
,就上訴人所舉照片⑴樓梯間及6樓大門部分,鑑定結果認
屋頂樓梯間及6樓大門邊牆壁下方有明顯水痕,係因雨水自
頂樓陽台大門流進樓梯間所造成,與屋頂漏水無關,有鑑定
報告可稽。②上訴人所舉照片⑵6樓天花板及系爭平台照片
部分,經上開公會鑑定結果認6樓室內平頂(天花板)滲水
舊痕2處、粉刷層鼓起剝落數處,均為舊有情形;6樓室內平
頂與系爭平台於會勘時均未發現漏水狀況等情,有前開鑑定
報告可憑。鑑定人張正春另到院證稱:上開滲水舊痕及粉刷
層鼓起剝落部分,雖有過往漏水之痕跡,但漏水原因不在原
審囑託鑑定之範圍,且亦無法推測過去之漏水情形及漏水原
因等語(本院卷㈠第227頁反面至第228頁),是依上開鑑定
結果,應認上訴人所舉照片⑴內容與漏水無關、照片⑵部分
亦難逕以過往漏水痕跡即認係因系爭平台漏水所導致。
⒉上訴人雖另提出由材料廠商巨邦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施工廠
商千鴻土木包工業(該包工業為黃逢廣經營之獨資商號,有
商業登記資料可佐,見本院卷㈠第184頁,下逕稱黃逢廣)
開立之統一發票為證(原審司北調卷第13頁),並舉證人黃
逢廣之證詞為據。然查,巨邦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所開立統一
發票品名為「不鏽鋼板」,該公司負責人賴秉源到庭證稱:
伊是材料廠商,該統一發票所列的鋼板是賣給上訴人蓋鐵屋
使用等語在卷(本院卷㈠第160頁反面),難認上開鋼板材
料之購置係為處理系爭平台滲漏水問題。至黃逢廣出具之統
一發票雖載「屋頂漏水修理工程」等語,惟該證人則證稱:
103年間是因為屋頂舊有的棚架鋼板及鋼架已經腐爛,伊去
更換鋼架及鋼板;當時屋頂防水沒有問題,伊中午休息時有
進去上訴人房屋,屋內情況很好,沒有漏水情形等語明確(
本院卷㈠第157頁反面至第158頁),依該證人所述,應認
103年間並無上訴人所述系爭平台滲漏水情事,上訴人委請
施工廠商進行施工,亦與滲漏水並無關涉。上訴人主張103
年間因修繕平台漏水而支出修繕費用云云,要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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