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證詞有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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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6-13 20:17
標題:
證詞有重大瑕疵
上訴人就此項主張事實,主要以證人黃逢廣之證詞及該證人
出具之估價單為據。然查,證人黃逢廣雖證稱:92年間伊查
看上訴人屋內有漏水、滴水狀況,伊研判是屋頂原有防水層
已經破壞所導致,因此伊有施作防水工程,施工項目就如估
價單所載等語(本院卷㈠第157頁、第159頁),而依該證人
出具之估價單記載,施工項目為防水層之施作,包含水泥細
沙防水工程、PU防水底層及面層,及30公分x30公分磁磚之
鋪設(原審司北調卷第12頁)。然該證人證稱:伊是在屋頂
「全部」鋪設30公分x30公分磁磚等情(本院卷㈠第157頁反
面),與系爭平台照片顯示平台鋪設有長方形磁磚之現況(
本院卷㈠第247頁、第251至252頁),已顯有不符。且查,
上訴人早於77年間即在系爭平台上搭設棚架之事實,乃經兩
造表明不爭執而足認定,而依現場照片以觀,棚架支柱有截
斷磁磚之情形(本院卷㈠第67至68頁),可知磁磚之鋪設係
在搭設棚架之前。棚架既於77年間起即已存在,該證人稱92
年間另行全面鋪設磁磚云云,亦顯與客觀事實不符。證人黃
逢廣之
證詞既有前述重大瑕疵
,自難採憑,無從以該證人之
證詞及所出具之估價單,認92年間確有系爭平台滲漏水及上
訴人進行修繕之事實。上訴人就此部分事實,既未能提出積
極舉證,其主張自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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