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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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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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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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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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7-1 21:5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49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另以見證律師與訴外人即上訴人大妹吳欣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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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見證律師於編號1另案訴訟一審之證詞為據(見原審卷㈠第173至174頁、第247至248頁),辯稱被上訴人於107年8月間向吳怡純惡意評論黃瓊瑰騙錢,且與其一同欺辱被上訴人,導致吳怡純向吳怡欣抱怨其與黃瓊瑰之不是,使其姊妹及其與黃瓊瑰間產生嫌隙,吳怡純進而以負面之態度面對黃瓊瑰,被上訴人已違反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1、2、5項之約定云云,亦遭被上訴人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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