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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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9-13 20:01
標題: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13 21:5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條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丙○○、A○○、辰○○、丁○○、辛○○等人於調查局或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被告壬○○、甲○○、己○○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復無其他依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自無證據能力,本院不採為判斷被告壬○○、甲○○、己○○是否犯罪之依據,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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