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特信性文書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9-13 20:11
標題:
特信性文書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13 21:5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被告壬○○、甲○○、己○○及其辯護人爭執本案外匯課程簡報、雷虎軍團桃園本部新人基礎課表、新生課程表、家教班課程表之證據能力,主張上開課程表來源不明,非屬特信性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不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26頁)。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