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是修正後之新法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0-23 21:59
標題:
是修正後之新法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23 22:2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515 號刑事判決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35條第1項業於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2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原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下同)9,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是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