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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同時犯刑法第135條、140條及305條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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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0-24 19:27
標題:
同時犯刑法第135條、140條及305條之想像競合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24 19:3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2274 號刑事判決
核被告姚經偉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同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
公務員罪、同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又前開刑法第13
5 條第1 項、第140 條第1 項之罪,均屬妨害公務罪章之罪
,其所侵害者為國家法益而非個人法益,是被告雖同時於公
務員二人以上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當場侮辱,仍屬
單純一罪。被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辱罵、恐嚇公務
員並隨即對公務員施以強暴,係基於同一妨害公務執行之目
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是被告所犯上開3 罪,係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從一重之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處斷。聲
請書認侮辱公務員與妨害公務罪應予分論併罰部分,尚有誤
會,併予敘明。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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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19:29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後情
緒管理不佳,非但不配合員警維持派出所現場秩序,甚且以
推擠、恐嚇之強暴脅迫方式影響員警職務之執行及出言辱罵
員警,所為已然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並妨害公務執行
,自屬非是,惟考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行為時為42歲之生活
經驗(見本院卷第1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述小康
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6 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被
告與員警張少華、李冠琮業經調解成立,被告各賠償新臺幣
(下同)6,000 元、2 萬元,員警張少華、李冠琮並就公然
侮辱部分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
訴狀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9至63頁),另審酌被告犯案動
機、目的、手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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