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753-1適用之限制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4-12 20:32
標題:
民法753-1適用之限制
然針對債務發生在前,嗣後始
擔任董事、監察人之人仍自願就其任職前已發生之債務同為
保證之情形,民法第753-1條並未強制不得為之,且該嗣後
擔任董事、監察人之人當得知悉法人目前債務總額,而足以
自行評估、決定其保證範圍,而無依民法第753-1條規定加
以限制之必要,應堪認定。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