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汙名化價值減損數額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1-12 20:06
標題:
汙名化價值減損數額
準此,上訴人主張系爭漏水無法完全修復,而系爭房地有污名化之價值減損云云,應無可採。從而,上訴人主張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減少價金並依據同法第179條規定,或依據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汙名化價值減損數額193萬5364元,及依據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中信事務所估價費用25萬30元,均無理由。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