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1-17 16:15
標題: 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7 16:18 編輯

111上更一 115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於受利益人因他人給付而得利之情形,係指給付目的之欠缺。自始無給付目的、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及給付目的不達,均屬之。給付時若契約尚未成立,為讓受領人相信給付人履約之意願與能力,而先為給付,以清償將來可能發生之買賣價金義務,於契約確定不成立,構成非債清償,惟給付人給付時並非明知債務不可能發生,並不適用民法第180條第3項之規定。是故,倘此擬議中之契約最終未能成立,其欲實現之履約目的即無法達成,應成立「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就已為之給付得為返還之請求。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1-17 16:18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於受利益人因他人給付而得利之情形,係指給付目的之欠缺。自始無給付目的、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及給付目的不達,均屬之。給付時若契約尚未成立,為讓受領人相信給付人履約之意願與能力,而先為給付,以清償將來可能發生之買賣價金義務,於契約確定不成立,構成非債清償,惟給付人給付時並非明知債務不可能發生,並不適用民法第180條第3項之規定。是故,倘此擬議中之契約最終未能成立,其欲實現之履約目的即無法達成,應成立「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就已為之給付得為返還之請求。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1-17 16:19
系爭股份買賣之契約未能成立,且上訴人交付系爭600萬元預付股款,以清償將來可能發生之買賣價金義務,而不成立定金契約,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辯稱其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沒收系爭600萬元定金云云,難認可採。又系爭股份之買賣契約確定不成立,被上訴人受領系爭600萬元,乃屬無法律上之原因,構成「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如數返還,即屬有據。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