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連續犯、接續犯、一罪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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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2-3 20:07
標題:
連續犯、接續犯、一罪一罰…
tc 105上易 194
又「
按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所稱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係指所犯
數罪名係出於一個意思活動,且僅有一個行為而言。如其意
思各別,且有數個行為,即應構成數個獨立罪名,不能適用
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而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
上字第九O五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再按「刑法於九
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時,
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
,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就刑法修
正施行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多次犯行,原則上應按行
為次數採
一罪一罰
,始符合立法本旨。又接續犯乃指行為人
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
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
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如行為人先後數行
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
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
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
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
,一罪一罰
(最高法院一O二年
度台上字第二八一O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2-3 20:09
經查:⒈依據檢察官在起訴書內記載「林江鴻與林茂永為叔
姪關係,而林茂永及許昭夫婦因未支持林江鴻參選,林江鴻
遂心生不滿,基於恐嚇之犯意,於一O三年十月三十日十七
時許,在林茂永、許昭夫婦位在南投縣鹿谷鄉○○村○○巷
○○○○號前,先以「幹你娘,你給人幹了了,你怎麼跟別
人講選給我就是眼睛瞎掉,我會修理你們到不能住在這裡。
」等語,恐嚇許昭,使許昭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俟
許昭躲入屋內後,林江鴻又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追躡入內
,出手毆打林茂永,使林茂永受有左臉頰擦傷、左前臂擦傷
、右手背擦傷等傷害,林江鴻並在毆打林茂永之時,以:「
要給你們死,要給你們死」等語恐嚇林茂永,致使林茂永心
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待林茂永與許昭二人合力將林江
鴻推出門外並將門鎖上,林江鴻復竟基於毀損之故意,以腳
踢踹之方式,將林茂永、許昭上開住處之鋁門踹壞,使上開
鋁門喪失正常之效用」等語,依此所記載林江鴻之犯罪事實
,乃林江鴻先對許昭出言恐嚇,再無故侵入林茂永、許昭二
人住宅,繼而出手傷害林茂永與出言恐嚇林茂永,復毀損林
茂永、許昭二人住處之鋁門;而林江鴻被訴上開犯罪中之無
故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等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僅由林茂
永提出告訴,許昭並未對侵入住宅、毀損等罪提出告訴,有
林茂永與許昭二人之警詢與偵查筆錄在卷可查;則依據檢察
官在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乃林江鴻對許昭犯恐嚇,對林
茂永犯無故侵入住宅、傷害、恐嚇、毀損等罪嫌,先為認定
,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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