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刑法第19條第2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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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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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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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條第2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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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台上174
刑法第19條有關行為刑事責任能力之規定,係指行為人於「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生理原因,致其辨
識行為違法之能力(學理上稱為「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學理上稱為「控制能力」),因而不能、欠
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者而言。
其中「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之生理原因要件
,事涉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識
,非由專門精神疾病醫學研究之人員或機構予以診察鑑定,
不足以資判斷,自有選任具該專門知識經驗者或囑託專業醫
療機構加以鑑定之必要;倘經鑑定結果,行為人行為時確有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則是否此等生理因素,導致其違
法行為之辨識能力或控制違法行為之能力,因而產生不能、
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亦即二者有無因果關係存在,
得否阻卻或減輕刑事責任,應由法院本於職權判斷評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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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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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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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於理由欄貳、二之(五),就蔡志宏於本件犯行案發
時之精神狀況,敘明採認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書關
於「
蔡志宏應有犯案當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反社
會型人格違常〉
」部分之鑑定結果,
並審酌蔡志宏於警詢、
第一審自承於案發前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發時處於退藥
狀態等語,警方於案發後在其房間查獲甲基安非他命殘渣,
衡以蔡志宏當日遭強制送醫返回住處
,隨即又朝外丟擲物品
,又為阻止員警入內,復持點火槍噴火、持打火機作勢點燃
等引火行為,隨後因忘記先前已有逸漏瓦斯之行為,不慎點
煙,致其手中的瓦斯罐爆炸,並使自己受有傷害等情,載認
其如何因行為前施用毒品致辨識其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
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而非全然喪失,
又非因故意或過失招致
之理由
。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2-14 22:12
復就鑑定書關於蔡志宏「犯案當時障礙程度尚有足
夠能力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鑑定結
論,
說明其漏未考量蔡志宏行為前有施用毒品等情,其推論
基礎及理由薄弱,認非可採
,已記明其認定之理由。所為論
斷說明,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並不違背經驗
法則與論理法則。檢察官執此指摘原判決認蔡志宏具有刑法
第19條第2 項減刑事由,與卷內資料不符,理由不備且違背
論理法則,縱認其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事由,本件
亦應調查有無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之適用等語,揆之上開說明
,自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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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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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22:25
刑法第19條有關行為刑事責任能力之規定,係指行為人於「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生理原因,致其辨
識行為違法之能力(學理上稱為「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學理上稱為「控制能力」),因而不能、欠
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者而言。其中「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之生理原因要件,事涉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識
,非由專門精神疾病醫學研究之人員或機構予以診察鑑定,
不足以資判斷,
自有選任具該專門知識經驗者或囑託專業醫
療機構加以鑑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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