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論理法則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2-1 15:17
標題:
論理法則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1 15:24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
另原審將上訴人於97年6月30日起至98年1月21日間給付如附表編號一、1至10所示之系爭款項(除編號一、10所載22萬2,000元外),及於97年5月23日給付300萬元予被上訴人之事實,均列為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原判決書第7頁),則原審以上訴人之出資額僅150萬元及其97年度全年虧損,否定上訴人有出借上述款項之資力,進而推認兩造間無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見原判決書第11、13頁),是否與論理法則無違?亦非無再進一步研求之餘地。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