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連帶的主體是那3個人還是合夥?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3-13 20:12
標題:
連帶的主體是那3個人還是合夥?
末查被上訴人主張「媽媽嘴咖啡」商號係上訴人共同出資設立之合夥組織,其於先位之訴,以全體合夥人為被告,其真意究係以「合夥」為被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合夥」與謝依涵負連帶賠償責任?抑或逕依民法第681條規定,請求「各合夥人」就本件合夥債務應負「連帶」責任?案經發回,應並注意闡明釐清。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