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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終止,向對方意思表示即可,無須訴訟請求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4-13 18:27
標題: 終止,向對方意思表示即可,無須訴訟請求
又當事人終止契約,須有終止權,終
    止權有基於法律規定而生者(法定終止權),有基於當事人
    約定而生者(約定終止權)。約定終止權之行使方法,應依
    契約當事人之約定,如未約定,依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
    58條之規定,得由一方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是以
    ,如行使法定終止權者,或當事人未約明約定終止權之行使
    方法,亦僅需由由一方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
    無庸提起訴訟請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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