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難認有達不能工作之程度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5-31 20:59
標題:
難認有達不能工作之程度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5-31 21:0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
10個月無法工作之營業損失:依上訴人所提診斷證明書(審訴字卷第105頁),上訴人僅曾因系爭傷害於110年8月5日住院,於同日接受腰椎第三節經皮人工骨泥椎體成形手術,於翌日出院。其次,七賢外科111年9月12日七賢脊醫信字第1110701號函(訴字卷一第95-97頁),記載上訴人出院後腰薦椎疼痛並沒有完全改善,至於疼痛的程度會不會影響工作屬於主觀的認定,上訴人後續於門診接受過幾次的增生治療注射,主要是軟組織受傷,上訴人於110年11月8日最後一次門診時,仍有抱怨疼痛等語,可見上訴人因系爭傷害僅住院1日,雖有抱怨疼痛情形,然尚無從認定已影響其所稱之開車載運童裝擺攤販售之工作能力,即
難認有達不能工作之程度
,自不得請求無法工作之營業損失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