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最高法院自為判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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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8-12 07:25
標題:
最高法院自為判決的案例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8-12 07:30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305%2c20240726%2c1
塵爆事故發生後,被上訴人於104年8月12日對陳慧穎提出刑事告訴,然於106年11月14日追加陳慧穎為被告等事實,既為原審所認定。則依上說明,被上訴人至遲於104年8月12日知有損害及陳慧穎為賠償義務人,乃至106年11月14日,始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陳慧穎請求賠償損害,其請求權已逾消滅時效期間,陳慧穎為時效抗辯,即屬可取。
⒏陳慧穎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違背法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本於原審上開確定之事實自為判決,將
陳慧穎此部分敗訴之判決廢棄(即命其連帶給付部分),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在原審之上訴
,以臻適法。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1-30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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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本於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即附加利息之計算期間及被上訴人已償還之附加利息金額),自為判決,經核算被上訴人就其所受利益應附加利息計154萬796元,扣除被上訴人已償還之128萬4,650元,為25萬6,146元,爰將上訴人此部分敗訴判決廢棄(即第一審判決及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25萬6,146元之訴及上訴部分),改判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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