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認作事實之違誤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7 天前
標題: 認作事實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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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原審既認定:上訴人先位主張飼料事業自84年間起,為蔡蘇阿葉獨資經營,備位主張該事業乃蔡蘇阿葉與蔡宏斌合夥經營;而依謝月淑105年1月20日委由律師所發函文(見一審卷二213至214頁),似載明其為該家族事業協助出納人員,並無隻字片語提及其為該事業之合夥人;蔡宏斌則一再陳稱其父死亡後,其為飼料事業之唯一負責人,否認與蔡蘇阿葉合夥(見原審卷一99、110、112頁、原審卷二182、406頁),果若實在,則原審逕認飼料事業為蔡蘇阿葉與被上訴人共3人合夥,亦有認作事實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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