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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債務不履行責任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3-2 08:56
標題: 債務不履行責任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3-2 09:14 編輯

tc113上365

基上,被上訴人自陳知悉將租賃標的出租予上訴人係作為經營露營區使用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3頁),被上訴人於租期開始時即應交付可供水電之租賃標的予上訴人,惟被上訴人申請水號0000自來水管線之狀態尚不符上訴人之需求,租賃標的之老舊電力設備尚需被上訴人予以修復始能正常使用,租賃標的之現況顯然無法作為經營露營區使用,堪認被上訴人未給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租賃物,自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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