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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善意占有人何時變成惡意占有人? (民法第959條第2項)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昨天 10:47
標題: 善意占有人何時變成惡意占有人? (民法第959條第2項)
民法第959條(視為惡意占有人)(99.02.03修正公布)類推適用


Ⅰ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Ⅱ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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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昨天 10:49
末按出賣人以買受人有債務不履行情事,依買賣契約約定,沒收其已付買賣價金充為違約金,並解除契約;買受人主張該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聲請法院酌減。就法院減少之部分,出賣人所受利益即失其法律上原因,買受人得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返還,並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自出賣人知無法律上原因時起,加付利息,一併償還。該違約金應減少之數額固待法院判決確定,始能確知;惟出賣人於買受人為此項主張之訴狀送達時,已知其情事,為免訴訟延滯影響當事人權益,應類推適用民法第959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1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沒入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係於109年5月8日辯論意旨狀為此主張,並送達對造,經上訴人於同年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陳明在案(見原審卷第157頁、165至167頁、第209頁),依上說明,被上訴人請求加計是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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