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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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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資協議書,就無不當得利。先位條件去審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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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0 13:00:1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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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20 13:11 編輯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系爭投資協議書第4條約定及民法第
    70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尚餘出資額9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亦為系爭投資協議契約之當事
    人,且被告已拋棄繼承在案,均已如前述,是原告此部分主
    張,洵屬無據;至原告另主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所得利益7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本件原告係
    基於系爭投資協議及與張宏銘間之約定,而將該750萬元匯
    入被告前揭帳戶內,足見該750萬元,係有法律上原因關係
    ,已如前述。從而,原告:1.先位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
    9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備位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750萬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判決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tc 104重訴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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