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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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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審裁定未經最高法院駁回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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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4 10:0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72 號民事判決

本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及原審共同被告JinQun International Co., Ltd.(晉群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晉群公司)連帶清償債務,上訴人對原審判決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對上訴人及晉群公司提起附帶上訴。本院前審認上訴人之上訴效力不及於晉群公司,故被上訴人對未上訴之晉群公司提起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乃就此部分以裁定駁回(下稱系爭裁定),並告確定。嗣最高法院雖將本院前審判決(下稱前審判決)廢棄發回,然系爭裁定既已確定,則被上訴人對晉群公司提起附帶上訴部分,已脫離法院之繫屬,即非本院審理範圍。被上訴人雖主張:系爭裁定駁回伊對晉群公司之附帶上訴,係以前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所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為無理由為前提,前審判決既經廢棄,系爭裁定即當然失其效力云云。然系爭裁定駁回被上訴人對晉群公司之附帶上訴,乃其獨立審認之判斷結果,非依附前審判決之效力,系爭裁定既未因最高法院廢棄前審判決而同遭廢棄,則其效力自不受影響,堪認該裁定業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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