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8492|回復: 6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小額訴訟上訴程序及相關判決精彩內容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9-12 19:32: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13 07:38 編輯

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    係指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若僅係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    法之情形外,應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    1515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提起上訴時,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    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    該法則之旨趣;其為經驗法則、證據法則者,亦應具體指摘    揭示該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決    ,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    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    台上字第314 號、70年度台上字第720 號判例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9-13 07:38:28 | 只看該作者
惟按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為事實審法
    院之職權,事實審法院斟酌全部辯論意旨及證據之結果,對
    於不必要之證據方法,原可衡情捨棄,不受當事人請求之拘
    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935號判決意旨參照)

kl 106小上3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7-9-13 19:10:5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13 19:13 編輯

上訴人固於上訴程序向本院提出「原審卷內所無之LI
    NE訊息截圖」1 份,欲證其主張之「代購」、「抵銷」等情
    非虛,惟按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除有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
    未能提出者外,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8亦有明定。考其立法意旨,在於貫
    徹小額程序之簡速性,避免因當事人於上訴程序提出新事實
    及證據而延滯訴訟,是小額訴訟程序得據為判決基礎之訴訟
    資料,應以當事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者為限。故
    於小額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審核第一審訴訟程序及判決內
    容有無違背法令,自以第一審程序已提出之訴訟資料為據,
    進而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不就事實另行調查。本件原
    審不僅曾因上訴人舉證需時而改期續行言詞辯論,俾預留相
    當時間而予上訴人充分舉證(參見原審卷第31頁),本院綜
    觀原審卷內整體之訴訟資料,亦未見原審有何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
kl 106小上15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7-9-14 21:39:43 | 只看該作者
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第469 條第6 款之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
    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
    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
    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5#
 樓主| 發表於 2017-9-15 10:02:0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15 10:03 編輯

且縱其解釋如違背法令
    或有悖於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得援引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然當事人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證據法
    則為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者,其上訴狀或其理由書應有具體
    之指摘,並揭示該經驗法則,證據法則(最高法院71年台上
    字第480 號判例意旨參照)。
tpe 106小上98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6#
 樓主| 發表於 2018-4-23 12:35:29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


另按,判
    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
    法第496條第6款固有明定。惟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同法第469條第6款規
    定,上開違背法令之理由,並不包括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
    盾之情形,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不得以該條款之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
    否則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是上訴人執前揭上訴理由,指摘原
    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於法自有未合。況原判決已於
    事實及理由欄第三(二)中詳述其之依據及理由,亦難認原判決
    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併此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7#
 樓主| 發表於 2019-3-9 17:03:07 | 只看該作者
tpe 106小上11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
    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
    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五、違背言詞辯論
    公開之規定者。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
    條第1款至第5款亦有明定。復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
    8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
    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
    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
    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
    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
    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
    認為合法。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
    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
    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
    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
    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
末按小額
    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9定有明文。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6:01 , Processed in 0.01974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