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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4-29 21:2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1154號
p 陳述(債務人,遭扣押之一方)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保全其對原告之借款債權,向本院聲 請假扣押原告之財產,經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2312號裁定 (下稱系爭2312號裁定)准許被告以2,500萬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得對原告之財產於7,5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 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1087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因被告 超額查封,為此原告聲明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委請不動 產估價師就附表編號7、8所示之不動產辦理鑑價,確認原告 所有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 地及同段2318、2348建號建1物(下稱系爭光復南路房地) 已足清償被告之債權額,而於民國102年2月7日以101年度司 執字第1087號裁定駁回本件被告除系爭光復南路房地外之強 制執行聲請,被告不服聲明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 年8月3日以102年度事聲字第1916號裁定駁回異議,被告不 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1051號駁回 其抗告,被告不服提起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 字第146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而告確定;
詎被告竟於前開超 額查封之抗告過程中,另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337號裁定(下稱系爭337號裁定)准予被告 以3,000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對原告之財產於9,000萬元 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與系爭2312號裁定遭駁回之執行標的 併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137號執行事 件受理在案,原告聲明異議,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年 度事聲字第2035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968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即系 爭337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即102事聲字第20 35號裁定),並駁回本件被告假扣押之聲請,本件被告不服 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抗字第105號駁回其再 抗告而告確定,堪認系爭337號裁定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 綜上,被告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13條及第50條不得超額查封 之保護他人法律,以系爭2312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並超額查 封原告財產,另以系爭337號裁定,自始不當查封原告之財 產,造成原告財產上及名譽上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2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民事訴訟法第531第1項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下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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