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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補充協議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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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更一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系爭補充協議於104年12月15日展延期限屆至後,復經兩造於104年12月18日簽訂補充協議書二,續展延委託期間至105年3月15日;期滿後,又於105年3月29日簽訂補充協議書三,展延委託期間至105年6月15日;期限過後,復於105年6月28日簽訂補充協議書四,展延委託期間至105年9月15日,最後展延委託期限105年9月15日屆滿後,兩造即未再續約等情,有系爭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書二、補充協議書三、補充協議書四等存卷可參(見士院卷第23-24頁、原審卷第27-2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而觀諸補充協議書二、三、四均記載:「…現因中油公司內部呈核之行政作業程序延誤致尚未取得鄰地通行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文件,經雙方協議續展延委託期間至105年3月15日(補充協議書二)/105年6月15日(補充協議書三)/105年9月15日(補充協議書四)止,其餘各約定事項均與原契約及原協議同…」,顯見兩造於簽訂系爭補充協議後,除另以補充協議書二、三、四約定展延委託期間外,並未就系爭補充協議中之其他約定事項予以變更。是被上訴人辯稱兩造業已合意解除系爭補充協議第2條第1款之約定,已難認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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