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2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並非居間契約之要式規定

[複製鏈接]

548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3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19 12:40: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9 12:4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1號



上訴人辯以:中鼎公司及其經紀人未依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在系爭委託契約上簽章,此種欠缺法定要式行為應無效云云。惟查,系爭委託契約已載明受託人為中鼎公司,經承辦人方芊懿簽名,並蓋有不動產經紀人之證書字號及姓名章(見原審卷二第52頁),且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乃為保障交易當事人之權益,遂明定關於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等事宜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委託契約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此為主管機關之行政管理規範,並非居間契約之要式規定,如有違反,委託居間契約自不因而無效,上訴人前揭抗辯委無足取。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6 22:15 , Processed in 0.02144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