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0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永久使用房地契約不見得是借名登記契約

[複製鏈接]

548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3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19 21:34: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雖上訴人抗辯:系爭前案已認定被上訴人非系爭房地所有權人,無由就系爭房地2分之1權利與上訴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系爭前案已生既判力或爭點效,兩造應受其拘束等語。惟查,兩造依系爭和解承認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同購買,上訴人保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但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地無償永久供被上訴人使用,並於系爭切結書第4條約定,上訴人如有違反時將賠償被上訴人之損失,此屬無名契約而非借名登記契約之性質,已如前述,且被上訴人於本件亦非基於系爭房地所有權人之地位或本於借名登記契約有所請求,而係依系爭切結書第4條之約定及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是本件與系爭前案之訴訟標的不同,主要爭點亦不相同,則系爭前案對本件自不生既判力或爭點效之效力,上訴人抗辯本件應受系爭前案之拘束云云,自不足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6 22:00 , Processed in 0.02326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