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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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未提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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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2-12 09:34: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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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固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惟法院為判決時
,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且
須合於論理、經驗及證據法則,否則其事實之認定,即屬違背法
令。


又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者,應就其成立之特別要件事實
負舉證責任。系爭協議書第 1條約定:「農地部分日後由簡祿洋
、林阿魚平分,各姑媽人等放棄繼承權利。」第 2條約定:「房
地及建地出售款項總價款共(貳仟柒佰捌拾陸萬)分配如下:⒈
簡祿洋分得伍佰萬元⒉林阿魚分得伍佰萬元⒊簡大木分得一佰萬
元⒋簡敬尊(長孫)分得一百萬元⒌各位親姑姑共八位,每人分
得10萬元共捌拾萬元⒍農舍房屋建築費用暫定為陸佰萬元,剩餘
之金額扣除交易稅金後約捌佰萬元,做為簡慶同祖父之扶養費用
,兩筆費用共約壹仟肆佰萬元,由簡祿洋及林阿魚兩人共管,造
立帳戶目,以備查核」(一審卷第11頁),觀其內容,並無提及
借名登記。林阿魚固陳稱簡慶同過世,田地應過戶至伊名下,因
伊無自耕農資格,故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云云(一審卷第 104
頁),並於第61號事件證稱簡祿洋有拿 300萬元給伊蓋房子等語
(一審卷第 8頁)。然證人簡祿洋於原審證稱協議書約定蓋農舍
的600萬元是伊與林阿魚各300萬元,伊將系爭土地權狀交由上訴
人以簡慶同名義申請建造執照,上訴人未經大家同意,偷偷將系
爭土地過戶至自己名下,本欲興訟要告他,後伊與林阿魚協商,
約定伊不蓋農舍,把伊之農地權利給林阿魚,林阿魚則不領上開
蓋農舍費用之 300萬元等語(原審卷第204至207頁),核與林阿
魚前開證述顯有扞格。原審未詳加調查簡祿洋究有無交付興建農
舍費用300萬元予林阿魚,遽認系爭房屋由林阿魚以該300萬元興
建而為其所有,已嫌速斷。再者,證人簡祿洋於第61號事件證稱
系爭協議書成立當時簡慶同仍健在,故未談到土地分配,重點是
在出售款的分配及姐妹們要拋棄農地繼承(一審卷第 7頁),並
於原審證稱系爭協議書只是要寫清楚,大家要知道錢如何分、地
如何用、老人家如何照顧,當時只有約定要在農地上蓋二棟農舍
,沒有想到將來農地的登記等語(原審卷第 204頁)。林阿魚在
第61號事件復證稱簡慶同之前在種田,老了無法繼續做,伊先生
簡松茂在三重工作沒有辦法回來做,所以過給上訴人來做等語(
一審卷第 8頁);而系爭土地於83年間係以贈與為原因登記於上
訴人名下,似見簡慶同於當時仍健在,則系爭土地何時為林阿魚
所有並與上訴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另證人簡祿洋固證稱伊有聽
到林阿魚及她其他的兒子講,他們說全家除了上訴人以外,沒有
自耕農身分,只能登記在上訴人名下等語(原審卷第 206頁),
惟依其證述,上訴人似未在場,能否遽憑此即認林阿魚與上訴人
已達成借名登記之合意?況簡敬尊於原審證稱借名登記是 5個兄
弟間講好的,我們其他 4個借上訴人的名字登記,每個人設定抵
押債權200萬元等語(原審卷第210頁);簡懷義亦於原審證稱林
阿魚說房產跟土地最終由伊兄弟管理,或登記到兄弟這裡, 4個
兄弟沒有自耕農身分,先用抵押方式處理等語(原審卷第 213頁
),核其內容亦與林阿魚主張相左。


原審未遑調查釐清,遽以上
開相互牴觸之證言認定林阿魚與上訴人間就系爭房地有借名登記
關係存在,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自有悖於論理法則。本件事
實既未臻明確,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
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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