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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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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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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12-12 20:10: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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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廢棄部分(即上訴人先位之訴中請求確認被上訴人間
      就系爭所有權移轉物權關係不存在;及安廷公司應塗銷系
      爭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福和興公司所有部分):
      查上訴人此部分經原審前審為敗訴判決,未據其聲明不服
      。本院前次僅就原審前審判決關於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原審(備位之訴併予發回)
      ,原審誤認此部分亦受發回,予以審理,並認上訴人之上
      訴為無理由而駁回其上訴,自屬訴外裁判。應將原判決此
      部分廢棄,以臻適法。上訴論旨,雖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違背法令,仍應予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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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12-25 16:48:50 | 只看該作者
113/2235


按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8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71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應各平均分擔之。此項屬可分之債,應於平均分擔後,各就其分擔之部分負清償之責。查第一審判決係命被上訴人與周邱阿定給付自105年12月6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之不當得利2萬4,899元,及自109年1月1日起至返還該占用部分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8,845元部分,即被上訴人、周邱阿定各給付上開金額半數。上訴人既撤回對周邱阿定之訴,其訴訟繫屬即消滅。乃原審就第一審命周邱阿定給付金錢部分(即上開金額半數1萬2,450元及自109年1月1日起按年給付4,423元,元以下均4捨5入),仍予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訴,顯屬訴外裁判,應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以臻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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