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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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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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2-8-21 11:59: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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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2-24 11:5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按關於契約之定性,屬於法律適用之範圍,法院依辯論主義之審理原則就當事人事實上之陳述,依調查證據之結果確定契約之內容後,應依職權判斷該契約在法律上之性質,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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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4-10 07:27: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0 08:0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680 號民事判決  (下同)

又按當事人訂定之契約,其性質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之疑義時,法院應根據當事人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為契約之定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此項契約之定性及法規適用之選擇,乃對於契約之性質在法律上為評價,本屬於法院之職責,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且當事人就該契約性質所為相異法律意見之陳述,非屬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85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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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10 07:29:16 | 只看該作者
查被上訴人先於起訴狀中主張系爭股份係借名登記契約,嗣改主張成立買賣契約(原審卷11至12頁、本院卷452頁,);反之,上訴人於109年3月26日存證信函中抗辯係買賣契約,嗣改為借名登記契約(原審卷40頁、本院卷453頁),均屬於當事人就該契約性質所為相異法律意見之陳述,非屬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依前述最高法院揭示判決意旨,本院不受當事人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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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樓主| 發表於 3 天前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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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當事人間債之關係類型,胥以主給付義務定之,該等義
      務,係債之關係固有、必備之要素,用以確定及規範債之
      關係類型。又針對當事人間債之關係(契約)之定性,應
      依當事人陳述之原因事實,並綜觀其所訂立契約之內容及
      特徵,將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或待決之法律關係,置入典型
      契約之法規,比對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
      ,以確定其實質上屬何類型契約或法律關係,俾選擇適用
      適當之法規,以解決當事人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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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3 天前 | 只看該作者
本件兩造間存有何種契約關係?被上訴人主張:伊無辦理
      貸款之意,兩造間成立鑑估契約;上訴人抗辯兩造成立貸
      款(消費借貸)契約。稽諸被上訴人是認其於85年10月 1
      日簽名之系爭貸款契約及調查表,前者已印就之內容記載
      :「立約人葉顏滿茲向華南商業銀行借款…由葉天從為本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第1條至第4條依序為「撥款方式」
      、「借款期間」、「償還方式」、「借款利率」之約定,
      文末「立約人(即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後者已
      印就之內容記載「申請借款種類」、「申請金額」、「借
      款期間」等語(見原審上字卷第77-78 、75頁),已見被
      上訴人所簽書面契約之文字僅表明「借款」,而無「鑑價
      查估」事項。再參以葉顏滿自陳:伊當日繳交1000元,以
      供於上訴人處開戶手續(見第一審救字卷第6 頁);甚且
      ,葉顏滿提供印鑑證明書,以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 900
      萬元抵押權予上訴人(土地登記申請書見第一審訴字卷㈠
      第206-209 頁)。則綜觀兩造上開書面契約表明「借款」
      之期間、利率、償還方式,及申請借款金額及期間等文字
      ,佐以葉顏滿在借款人處簽名並開戶以供撥款入帳,且提
      供印鑑證明書供設定抵押權,葉天從在借款人後之連帶保
      證人處簽名;倘以鑑估房地為目的,則無開戶、提供印鑑
      證明書及覓尋連帶保證人之必要。果爾,在被上訴人未撤
      銷系爭貸款契約情況下,似見兩造係以「借款」為契約目
      的,以「借款」成立債之關係,僅借款金額空白,尚待上
      訴人審核確定。乃原審未遑調查審認,將上開文件恝置不
      論,未審酌其他情狀,復未向兩造行使闡明權,令當事人
      為充分之攻防及為適當之辯論,即遽行認定兩造間成立當
      事人未主張之「委託辦理系爭房地相關事宜之契約關係」
      ,已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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