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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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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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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 112上12


準此,倘非出於積極侵奪而占用占有物,即不能行使民法第962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查系爭國有地原係由被上訴人向國產署承租,因擔保信託而將承租權讓與吳宏懋,實質上並無出售承租權予吳宏懋之意,經認定如前,故系爭國有地概由上訴人使用迄今,縱嗣後吳宏懋將系爭國有地之承租權讓與被上訴人,亦難謂上訴人係出於積極之侵奪而占有國有地,被上訴人據此請求返還國有地,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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