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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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4 19:3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512 號民事判決

惟查,系爭協議書內容為上訴人一方事先擬具內容後,於112年2月6日交由被上訴人於其後簽名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5頁),觀之系爭協議書內容全文記載「111年度12月9日房屋買賣雙方契約合同以簽約履保契約合同完成。賣方甲:連麗玉,買方乙:陳秋玉,雙方協議房屋買賣以壹仟零伍拾萬元整成交買賣。買方乙:陳秋玉於111年12月9日付款訂金履保帳號貳百萬元整,買賣雙方如不誠信履行契約合同,任何一方違約不履行買賣等同違約,應以肆佰萬元承擔法律責任理賠違約金,賣方連麗玉因房屋遷讓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告買方陳秋玉一案,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0367號(股別:水股)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於111年12月14日執行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前,於111年度12月9日雙方以房屋買賣壹仟零伍拾萬元整成交,賣方甲連麗玉應向桃園地方法院撤銷提告,買方以陳秋玉於112年1月5日房屋買賣壹仟零伍拾萬元已匯款轉入履保帳號,乙方陳秋玉並無違約,賣方甲連麗玉不誠信並無撤提告,等同賣方並無履行撤告,雙方並無接收到桃園地方法院撤告結案通知判決書,賣方甲連麗玉已違約事態嚴重影響結案日期。乙方陳秋玉買房屋款項壹仟零伍拾萬元整已履行合同契約完成現金匯入履保契約帳號,賣方連麗玉已違約應承擔違約金部分,買方乙陳秋玉請履約履保單位先放款買賣房屋10,500,000元的百分之50一半款項金額5,250,000元撥款給予賣方甲連麗玉,等雙方接到桃園地方法院撤告結案判決通知書之後,再做放款結算,甲方違約部分依法行事」等內容,可知系爭協議書主要係兩造欲處理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14日、21日、29日及112年1月5日先後匯入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750萬元至系爭履保專戶後,因上訴人當時尚未就10367執行事件撤回聲請,被上訴人認上訴人有違約而不同意依約將系爭履保專戶款項撥付上訴人,雙方因此協議後之結論,即被上訴人先同意撥款系爭履保專戶內一半款項即525萬元予上訴人,其餘款項待上訴人撤回10367執行事件後再處理等情,至前段文字雖載有「陳秋玉於111年12月9日付款訂金履保帳號貳佰萬元整,買賣雙方如不誠信履行契約合同,任何一方違約不履行買賣等同違約,應以肆佰萬元承擔法律責任理賠違約金」之內容,惟核與系爭200萬元現金之交付,係被上訴人先後於111年12月9日、同年月14日,各交付予上訴人100萬元等情,以及系爭履保專戶款項,係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14日、21日、29日及112年1月5日分別匯入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750萬元等情,與上開「於111年12月9日付款訂金履保帳號貳佰萬元」之文字所載給付日期、金額及方式均有未符,又上述文字係被上訴人一方所擬具,上訴人雖有簽名,然上訴人當時係為取得系爭履保專戶款項而協議簽立,其當時未仔細檢視上開文字內容等情,業經上訴人於本院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35頁),經核尚非無稽,堪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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