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20|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詐欺幫助犯的構成要件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0-26 07:20: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26 07:2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簡上字第 166 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交付中國信託帳戶、台北富邦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密碼予他人,供他人詐欺告訴人…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10-26 07:25:14 | 只看該作者
張瀚中可預見若任意將以自己名義申請之金融帳戶出售、出
    租、出借或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不法詐騙集團作為詐騙
    他人財物之工具使用,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他人詐
    欺取財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前某日,在不詳
    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3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
    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銀行帳戶後,即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2:47 , Processed in 0.01935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