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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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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5-21 22:2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破抗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且現行民事訴訟法就抗告程序雖改採嚴格續審制,惟仍未全面禁止當事人提出新事證,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7條規定即明,前開規定並為破產法第5條所準用之,故當事人自得於破產事件之抗告程序中補充提出其他有利於己之事證,以期抗告法院於審酌後為正確之判斷。


而本件抗告人於申報債權時已以「破產債權申報表、債權明細」敘明債權額、債之原因及債之種類(見原法院卷二十一第158、160、163頁背面),現於抗告程序中提出相關補充資料,經核並未就原申報事項為任何變更或增加,而係對於已提出之申報內容為補充說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規定,自應許其提出,法院亦得予以斟酌,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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