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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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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債權人以外有受領權之第三人為清償並經其受領(民法3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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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14 21:2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273 號民事判決


林遠騰等2人抗辯稱林王○○有要求周○麗以渠帳戶內款項辦理還款,已全數清償,對秀水鄉農會沒有積欠任何款項等語,並提出林王○○之活儲帳戶薪水存款明細表、謙隆公司入款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交易明細等為據(見本院卷一第413-518頁)。惟前開帳戶明細僅呈現林王○○帳戶有提、存款之紀錄,並無從認定係由何人提款、林遠騰等2人或林王○○如何本於清償之意思委請周○麗辦理清償渠等與秀水鄉農會之借貸款等情事。而按債務人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以外有受領權之第三人為清償並經其受領者,依民法第309條第1項固使債之關係趨於消滅,惟該第三人如非基於受領權,而係受債務人委任代向債權人本人而為清償時,則債之關係是否消滅,仍應視債權人實際已否受領清償為斷(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周○麗本人固因受僱於秀水鄉農會,得以辦理以秀水鄉農會為貸與人之申貸事宜,但其乃於秀水鄉農會信用部擔任保險部主任,並無辦理貸放款償還或存提款之職務,其本人亦未於辦理該等職務之位置,更無為客戶保管存摺或代理提、存款等權利或義務,此有秀水鄉農會提供之一樓平面為製圖及照片,以及農會於其核發之存摺內頁註記請存戶注意等資料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11-117、249頁),則林王○○果真有委託周○麗辦理還款一事,實亦是其基於對周○麗單方面的信任及貪圖存提款一時方便,將存摺及帳戶內款項交給周○麗保管,乃林王○○與周○麗間發生委任或授與代理權之關係,周○麗斯時自是林王○○之使用人,就其違背委任人林王○○指示之危險,當由林王○○或林遠騰等2人承擔,不得轉嫁與秀水鄉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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