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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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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關係、對價關係、指示人、被指示人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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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4-1-17 16:06: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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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314%2c20240110%2c1


按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須當事人間財產損益變動,即一方所受財產上之利益,與他方財產上所生之損害,係由於無法律上之原因所致者,始能成立;倘受益人基於債權或物權或其他權源取得利益,即屬有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自不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於「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係為履行其與指示人間之約定,始向領取人 (第三人)給付,被指示人對於領取人,原無給付之目的存在;在三人關係之給付不當得利,其指示給付關係之案例類型,如其基礎關係 (原因行為) 即對價關係、資金關係 (補償或填補關係) 均未有瑕疵 (不成立、無效、撤銷) 者,固不生不當得利請求權,即令該對價關係 (指示人與領取人間之關係) 、資金關係 (指示人與被指示人間之關係) 具有瑕疵,亦僅於各該關係人間發生不當得利請求權而已,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因無給付關係,自不當然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94年度台上字第1555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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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17 21:20:59 | 只看該作者
被指示人和領取人之間無不當得利的可能,另外兩兩之間才有179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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