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04|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終局負擔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2-5 23:50: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5 23:5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297 號民事判決

依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書所載(見原審卷一第33頁;原審卷二第45至63頁),系爭房地係由陳文全、江婉如共同向李明芳購得。又系爭婚前協議係約定陳文全、江婉如共同買房,所有權登記為江婉如所有,婚後家庭開銷,包括房貸等,可由陳文全薪資「先全額負擔」,若不夠再由江婉如負擔,其餘未定細節,由雙方協議之(見原審卷二第73至77頁),並未無使系爭房地之房貸全部由陳文全終局負擔之意思。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2-5 23:56:02 | 只看該作者
綜上,系爭房地為陳文全、江婉如共同購得,雙方各負擔頭期款150萬元共計300萬元,並享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2,依系爭婚前協議之約定,由陳文全先暫時負擔房貸(非終局負擔),系爭款項係由陳文全、江婉如共同向樓娟娟借貸,供作雙方共同負擔系爭房地房貸之用途,故樓娟娟與陳文全、江婉如間就系爭款項成立系爭契約關係,應堪認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10:28 , Processed in 0.01980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