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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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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相對性不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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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22號

再查,原告雖主張其依系爭同意書而單獨取得系爭建物地下    1 樓之所有權,被告應受拘束云云。觀諸系爭同意書內容,    乃表明因原告提供參與合建之土地,故將系爭房屋地下1 樓    劃歸原告所有,並經吳清標、吳黃美女、吳友弘於66年2 月    5日共同簽署等情,有系爭同意書在卷可參(見司調卷第6至    7 頁),且係由被告負責擬稿撰寫,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惟    系爭同意書僅具有債權效力,尚不因此發生物權變動之效果    ,且被告並非系爭同意書之立書人,縱其知悉原告等人間之    協議內容,基於債之相對性,應不受系爭同意書之拘束。又    被告係於75年間向訴外人官添福買受取得系爭房屋1 樓之所    有權,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88 頁),並非繼受    自原告或系爭同意書之其餘立同意書人,自亦無承擔系爭同    意書之債務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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