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6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吸金約定高報酬)

[複製鏈接]

548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56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3-28 10:34: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王銘健固抗辯系爭投資係由澳洲合法外匯經紀商所提供,原告所匯之投資款均有進入第3方MT4平台,其未將投資款據為己有,本件屬於投資糾紛,其並無違反銀行法云云,並提出贈金交易執照後台資料、原告帳戶狀態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三第129-159頁),惟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係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而同法第29條之1復規定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質言之,只要向不特定人收取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不論行為人是否有實際將吸取之資金據為己有,均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況且原告已否認王銘健前揭所提證據之形式上真正(見本院卷三第124頁),參以依原告所提出匯款資料可知,投資款項除匯入亞迪公司帳戶外,亦有直接匯入王銘健個人帳戶,王銘健亦未舉證證明其確實將收取之資金存入第3方MT4平台,而未據為己有。綜上,王銘健上開抗辯皆非有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9 07:18 , Processed in 0.02184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